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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市监依复〔2025〕第09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王航:
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请公开本人于2024年12月23日于全国12315平台举报“宣城市沪宣豆制品厂”,编号:1341802002024122349175123 的处理结果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以及工号。
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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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您于2024年12月23日于全国12315平台举报“宣城市沪宣豆制品厂”,编号:1341802002024122349175123 的处理结果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告知您该案件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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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以及工号。
因我单位人员并没有工号,只有执法证号,现将执法证号告知于您。
执法人员姓名:潘林轩、吴久松。
执法证号:12120730043(潘)、12120730031(吴)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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