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份 公民 信息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仲** 工作单位 自********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20********
电子邮箱 399******** 邮政编码 221********
联系电话 199******** 传真
联系地址 江********
申请日期 2025-04-30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人2025年1月19日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宣城市雷克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后告知通过(余市监网监案移【2025】G-10801号 )移送至贵局处理,请求公开贵局对该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立案的时间,请以书面的形式向本人邮寄公开。
所需信息的用途 自身所需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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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 已办理 回复部门 宣州区市场监管局
回复类型 已主动公开 回复时间 2025-05-20 08:10:46
回复内容

宣区市监依复〔2025〕第0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仲琳琳:

本机关于2025430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请公开申请人2025年1月19日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宣城市雷克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后告知通过(余市监网监案移【2025】G-10801号 )移送至贵局处理,请求公开贵局对该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立案的时间。

现答复如下:

2024年9月5日本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称:宣城市雷克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儿童洁牙慕斯属于牙膏未进行备案:属于儿童化妆品未标注“小金盾”标志,网页宣传标注“呵护牙龈牙齿、维护口腔健康、温和清洁、强健牙齿、不含氟 0添加、安全配方、呵护乳牙”无相关依据等问题。

本局于 2024年9月9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9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举报立案告知书》。

2024年12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处罚结果。

2025年3月19日,本局又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余市监网监案移(2025)G-10801,线索内容与 2024年9月5日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反映内容基本一致,我局已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再重复立案。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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