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40XL/202306-00064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卫健委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宣州区卫健委行政确认目录分表(2022年)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6-19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40XL/202306-00064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卫健委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宣州区卫健委行政确认目录分表(2022年)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6-19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确认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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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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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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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医疗机构评审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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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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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确认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3、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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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确认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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