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截止2016年6月28日更新)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05-13 | 发布日期: | 2017-05-13 |
索引号: |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截止2016年6月28日更新)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05-13 |
发布日期: | 2017-05-13 |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2016年6月28日)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一、法院部门 | ||||||||
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人民法院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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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部门 | ||||||||
2▲ | 土地登记费 |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 ) 101号 | 土地登记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国土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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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8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 区国土局 | |||
4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 区国土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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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 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每平方米5至10元 | |||||
6 |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财税〔2015〕53号 | 采矿权人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 0.5—4%) | ||||
三、环保部门 | ||||||||
7 | 排污费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82号、皖价费〔2015〕168号 |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环保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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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39号 | 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环境监测站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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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容部门 | ||||||||
9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 | 所有产生垃级的单位和个人 | 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0‰;商贸经营单位及工业企业按照80元/吨收取;市区饮食摊点20元/月.户;沿街门面12元/月.间 | 市市容局委托区环卫处代为征收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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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部门 | ||||||||
10 | 检验检测费 (1)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3)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4)进出口兽药检验费 (5)兽药委托检验费 (6)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7)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8)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37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0〕23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1号 | 农业有关检验检测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农业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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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 农机监理相关事项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宣州区农机监理站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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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利部门 | ||||||||
12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水务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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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267号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含吹填造地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河道采砂管理费每吨1.5元 | ||||
14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水务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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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卫生计生部门 | ||||||||
15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3〕47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7〕1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18号 | 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等其他技术服务的申请企业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疾控中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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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6 | 计量收费(▲小微企业免收项目详见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扩大免征范围详见〔2016〕42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6号 | 有关计量许可申请人和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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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药品注册费(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5)药品注册加急费 (▲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25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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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 | |||
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 | ||||||||
19 | 认证费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5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38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07〕9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
20▲ | 药品保护费(1)药品行政保护费 (2)中药品种保护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4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涉外药品行政变化申请人;中药品种保护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 | |||
21 | 检验费
(1)药品检验费(2)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3〕15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 | |||
九、水产部门 | ||||||||
22▲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 在我区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 区水产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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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渔业船舶检验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1号 | 在我区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按各种材质渔船收费 | 安徽渔业船舶检验局宣州检验站 | |||
注: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本清单项目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区范围内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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