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0MB1791406L/202406-00007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皖宣环(宣)扣〔2024〕1号) | 文号: | 无 |
| 生成日期: | 2024-06-03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5064314Q,法定代表人孔建水,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高立洪林场。
2024年5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5号至5月26号期间,你单位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站房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记录多次缺失,比对视频记录缺失前后时间段内废气在线设备运行状态,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有被干扰痕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8日提取书证: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1份、证明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员工的身份的情况;
2. 2024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3. 2024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员工口述案件的情况;
4.2024年5月28日提取书证: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年产3万吨轻质碳酸钙环保提升及废渣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已履行环评手续的情况;
5.2024年5月28日提取书证: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主验收归档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已完成验收的情况;
6.2024年5月29日提取书证:执法人员提供的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在线监控设备配套的海康威视网络硬盘录像机及配套的电源适配器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6月3日起至2024年7月2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备存放于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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